「代筆遺囑」最常適用在不方便寫字的遺囑人,此種方式需要三人以上的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,其中代筆人須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。很多人都認為「立遺囑」不吉利,非常排斥先行立遺囑,不單只有年長者被這些傳統觀念束縛,甚至年輕一輩的人也會覺得很觸霉頭!又,因為子女們也會因遺產繼承造成許多紛爭,先行立遺囑不僅可避免不必要之紛爭,故可以交由專業人士,依立遺囑人之意思表示協助擬定。
此遺囑主因要作成方式多由專業人士代筆,可達到兼顧遺囑內容的合法性(例如:有無違反特留分、是否涉及表示喪失繼承權或遺產稅之規劃等事項)及遺囑方式的法定要求,以下為代筆遺囑之流程:
「代筆遺囑之要件」:
遺囑人須滿16歲,且非無行為能力人。
-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。
- 1198條:「下列之人,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一、未成年人。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。三、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四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五、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。」
-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。
- 記明「年、月、日」及「代筆人之姓名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:
- 三名見證人必須在場親自見聞遺囑人口述、筆記、宣讀、講解。
- 見證人僅能使用「簽名」之方式,如僅用「蓋印」之方式,遺囑仍屬無效。